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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电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工会阅读:22646日期:2013年12月24日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我校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25%左右。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要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学校建设,办事公道,工作积极,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热心为广大群众办事。教职工代表应体现出群众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师为主。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各分会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我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当选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法规定的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换:调离本校的、离退休的、停薪留职离开本校的、开除公职留校查看的、不能正常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失去群众信任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时,由预备会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共同主持会议。主席团职责是:

(一)            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            听取和综合各组的讨论、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三)            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第十五条

  我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我校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我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即设立提案处理审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       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议案。

(二)       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收集、整理议案、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或联席会议。

(三)       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四)       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       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联席会议汇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有各组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学校工会正、副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和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我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本细则如有与上级规定精神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

  

                                                                    201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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