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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广播电视大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监察室阅读:14500日期:2016年05月3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报告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的人员为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的情况;

()本人及子女与国()外人员通婚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留学、定居的情况;

()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和在国()外活动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根据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

()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它重大事项;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

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对需要答复的请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向组织报告发生事项以及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人员、财物情况等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报告人应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并将其作为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民主评议和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二)严肃纪律。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党委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三)加强督查。学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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