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中职学历教育 正在招生
上开大,学知识,得文凭。

永远跟党走 人人终身学习 创建学习型城市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处室部门 > 监察室 > 政策法规

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意见

发布:监察室阅读:15010日期:2016年06月01日

中共秦皇岛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试行)

 

为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党章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明晰责任界限为重点,以完善责任体系为支撑,以健全体制机制为关键,以创新载体抓手为突破,着力构建党风廉政建设权责对等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规范的责任落实机制、完整闭合的责任追究链条,切实做到主体明确、责任清晰、担责有力、问责有效,促进各级党委(党组)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各级纪委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以良好的党风政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党委主体责任

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领导本地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有关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党委每年要进行两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解决具体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2.健全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完善责任体系,改进检查考核方法,严格责任制考核,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抓好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组织纪律观念。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要求,坚持不懈地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推动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做到为民务实清廉,以党风带政风促社风民风。

4.选好用好干部。认真落实《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度,着力构建干部选任工作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维护群众利益。认真落实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不断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治乱工作,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6.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完善问责机制。推动权力阳光运行,全面公开工作职责、决策程序、办事规则、办事结果,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7.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省、市《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机制+科技+文化惩治和预防腐败模式,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政法规制度建设,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不断深化谈心提醒教育工作。

8.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党政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发生的案件,要主动与纪委沟通,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9.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重要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加强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0.支持配合上级巡视工作。加强对市委巡视联络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配合省委在秦皇岛的巡视工作。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彻底整改,并落实好责任追究。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1.履行领导责任。积极推进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亲自阅批信访举报和批办重点案件。

2.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主持召开有关会议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

3.加强教育监管。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督促所在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4.保持清正廉洁。坚持从自己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三)领导班子成员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1.落实分管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针对分管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信访举报,要具体批办查处相关案件。

2.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4.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率先垂范,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三、纪委监督责任

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对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职责。要按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要求,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级纪委(纪检组)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和监督同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严肃查处违犯党纪行为。

(三)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地纠正四风,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典型案件,并及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形成强大震慑,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不断巩固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成果。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纠正四风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风监督责任情况。

(四)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实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与司法机关协作配合,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五)强化廉政警示教育。经常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谈心提醒,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六)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和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促进执政为民、秉公用权。探索创新科学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和完善问题发现、纠错整改机制。

(七)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围绕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及时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制度,不断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失责责任追究

党委担负的主体责任和纪委承担的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的,按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实施责任追究。

(一)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班子成员或其分管范围内出现问题特别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提拔后的干部一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以及本地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对上级纪委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本地本部门、本系统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治的;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或对下级党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二)监督责任不落实的责任追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对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意见及工作部署不落实或不执行的;对群众举报涉及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腐败问题或案件线索隐瞒不报或压制不查的;不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导致出现错案或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违反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向涉案相关人员透露相关案情,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本级纪委班子成员或下级纪委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四风问题敷衍塞责、不抓不管的。

(三)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根据前两款所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责任追究:

1.责令作出检查。对不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或应付了事、弄虚作假的,责令单位或个人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深刻检查,并限期进行认真整改。

2.给予通报批评。对不严格执行落实两个责任有关制度规定,对存在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3.实行诫勉谈话。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出现比较突出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重用。

4.建议组织调整、免职。因落实两个责任问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3次(含)以上的领导干部,建议党委对其予以组织调整或免职。

5.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违纪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工作保障措施

(一)实行主体责任清单制度。每年年初,党委(党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地实际,明确本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责任,明晰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形成主体责任清单,通过下发文件、公开承诺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布。年中,加强动态管理,跟踪督查。年底对照责任清单,认真总结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并向群众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二)实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31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上级党委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有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各级纪委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三)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行为进行认真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承诺所提供内容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签字背书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进行责任追究。

(四)实行全委会述责述廉制度。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由全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质询和测评。原则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一个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现场质询,并就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点题述廉。

(五)建立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纪委委员审阅、评议,评议结果及时反馈,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运用民意测评、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群众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评价,评价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定结果、作为奖惩使用依据。

(六)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七)实行纪委约谈制度。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纪检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收集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八)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按照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继续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各级党委要支持纪委深入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构要把落实两个责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创新工作方法和举措,确保落实两个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落实两个责任的经验做法、先进典型和明显成效,以强大的宣传声势凝聚共识,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用手机看

扫描二维码,信息随身看

试试用手机扫一扫,
在你手机上继续查看此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