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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

[ 发布:服务中心    点击数:8345    更新时间:2007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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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我国选举法第四条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因此,选举权的平等性主要有两个表现:一是一人一票,二是选票价值相等。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制度的直选或间选主要是指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可见,我国县级以下的基层人大采取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代表,而县级以上的人大则采取间接选举的方式,二者并用。

(4)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是指选民在投票时只需在选票所列候选人姓名下以符号形式注明同意或不同意,无需署名,并且在填写选票后亲自投入票箱的投票方式。

(5)选举的保障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①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②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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